新区政策   |   2016-11-13 收藏 0 22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确保我区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传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45号令)精神,结合本区非遗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代表性传承人(团队)”是指已列入区级(含)以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团队)。

第三条  滨海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团队)的命名,应经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程序。原则上每个非遗项目均可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其中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民俗类非遗项目中需团队合作展示呈现的可认定代表性传承团队。


申报


第四条  滨海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团队)的申报、审核等工作,由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区文广局)组织实施,区文广局文化处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代表性传承人(团队)必须由本人或本团队自愿申请,保护单位同意推荐。申报、推荐程序为:

1.区文广局公布申报信息;

2.符合条件的公民或团体组织向该项目的保护单位提出申请,由保护单位向区文广局报送《推荐表》及相关辅助推荐材料;

3.区文广局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第六条  凡有明晰传承谱系,长期从事并有能力、有意愿继续从事传承工作,且符合下列标准的公民或团体组织,可以申请或被推荐为滨海新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团队):

(一)申报代表性传承人标准

1.能全面、熟练掌握其申报的非遗项目的技艺,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力,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的个人。

2.已经被认定为市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直接认定为区级传承人。

3.经常参加非遗宣传、展演等社会活动,在市级以上相关活动中获得荣誉称号和奖励的优先予以认定。

(二)申报代表性传承团队的标准

1.传承团队指在区文广局登记备案并被认可的团体组织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2.能全面、熟练掌握其申报的非遗项目的技艺,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力,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的团队。

3.团队成员名录完整,经常参加该项目的宣传、展演、展示、传承等活动。

4.在市级以上相关活动中获得荣誉称号和奖励的优先予以认定。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暂不推荐为代表性传承人(团队):

1.因触犯国家法律,被剥夺公民权利者;

2.不具备独立民事资格的公民;

3.目前在该项目领域内存在争议的传承人(团队);

4.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团队);

5.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研究和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申报滨海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团队),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传承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和工作单位等;

2.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申请人的习艺时间和实践经历;

3.申请人在该遗产项目的传承、发展中的艺术成就及相关荣誉;

4.申请人传承遗产项目的相关证明、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及宣传资料等。

5.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二)申报传承团队所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团队成立的时间,团队成员名单,师徒传承谱系等资料;

2.申请团队授权声明;

3.申请团队在该遗产项目的传承、发展中的艺术成就及相关荣誉;

4.申请团队传承项目遗产的相关证明、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及宣传资料等。

5.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团队代表性的材料。

第九条代表性传承人(团队)的评审论证,坚持科学、民主、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区文广局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承担代表性传承人(团队)的评审和专业咨询工作。

第十条   区文广局审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意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团队)的建议推荐名单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十一条  公示期满后,将无异议的建议推荐名单提交区非遗联席会议进行评议,审核通过后向区政府报批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团队)命名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管理


第十三条命名为代表性传承人(团队),须向区文广局签订承诺书,履行项目传承职责。

第十四条区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团队)应承担以下义务:

1. 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区文广局的要求,提供完整的项目操作程序、技术规范、原材料要求、技艺要领等资料;

2.妥善保存该非遗项目相关的原始实物、资料、场所;

3.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工作,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

4.积极参与各类展览、演示、研讨、交流等活动;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5.配合非遗保护单位做好非遗项目保护工作;

6.制定项目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报区文广局备案,并定期提交项目传承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区文广局安排一定的保护经费,主要用于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团队)带徒传艺、培训讲习、整理出版有关资料、展演展示、学术交流。建立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团队)奖励机制,鼓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与传承。

第十六条  区文化行政部门应对开展传习活动确有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团队)予以支持,支持方式主要有:

1.资助传承人的授徒传艺或教育培训活动;

2.提供必要的传习活动场所;

3.资助有关技艺资料的整理、出版;

4.提供展示、宣传及其他有利于项目传承的帮助。

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团队),区文化行政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资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七条代表性传承人(团队)实行动态管理。管理工作由区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核发统一编号的《滨海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团队)证书》,实行年检制。年检时,非遗传承人(团队)需向区文广局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专项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经区文广局核实认定,取消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团队)的资格。

1.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

2.怠于履行传承义务,连续两年不履行传承义务的;

3.因触犯国家法律而剥夺公民权利的;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在全区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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