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政策   |   2018-02-07 收藏 3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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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繁荣演出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期待,发挥剧场在繁荣演出市场、引导市民文化消费、促进文化合作交流、丰富市民精神文化生活的积极作用,滨海新区设立繁荣演出市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项资金支持的剧场,是指在滨海新区注册登记并持有《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或取得临时演出许可证,以演出收入作为主营业务收入的专业剧场。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文广电局、区财政局共同管理。设立滨海新区繁荣演出市场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每次评审前从中随机选取5位专家组成专家评委会,负责对剧场申报的演出剧目和拟补贴资金进行评审。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发挥群众和专家作用,确保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演出内容积极健康。国内演出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剧目为主导。国外演出要艺术水平高,观赏性强。不含通俗演唱会、不对外售票包场演出和旅游驻场演出等。

第六条 各剧场演出需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支持的演出,要求全场可售票总数中至少有40%的低价票(400座以下剧场演出票面价格不高于30元、400座以上剧场演出票面价格不高于60元),观众上座率不低于50%。

第八条 已获区级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演出,不得重复申请补贴。获得天津市专项资金支持的演出补贴超过新区补贴额度的不再支持;低于新区补贴额度的,支持差额补助。

第九条 申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演出活动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2.违反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3.未按规定报告以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4.受支持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的。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本专项资金的申报、评选和发放补贴按季度进行。每季度补贴总额度由区文广电局和区财政局共同确定。

第十一条 区文广电局提前发出通知,每季度首月1-5日集中受理各剧场下一季度申请支持的演出计划等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材料集中受理后,区文广电局将适时组织评审工作。先组织专家评委会评出下一季度具备支持资格的剧场和剧目及其补贴金额。之后,通过“文化随行”等媒体对获得支持资格的剧目进行集中公示与宣传,并进行网络投票。按照百分制计算,“文化随行”大众投票分数占50%,专家评委投票分数占50%(计分方法:以第一名为50分,第二名等比照第一名的票数计算得分),合计得分后确定剧目的支持顺序。然后,区文广电局、区财政局兼顾区域均衡原则进行联合审议,最终由区文广电局下达下季度演出支持剧目的通知。按通知要求,剧场在完成演出后的下一季度首月15日前到区文广电局办理补贴资金领取手续。

第十三条 申报评审阶段要按期通过“文化随行”网站申报端填报和上传以下资料:

1.滨海新区繁荣演出市场专项资金申请审批表;

2.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3.每场营业性演出行政许可批复件;

4.每场演出的演出合同;

5.演出录像光盘等其他需要审查的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完成演出后办理领取补贴资金阶段,要求提交如下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1.区文广电局下达支持剧目的通知;

2.演出团体与剧(节)目在“文化随行”上宣传预约及演出现场照片等佐证材料;

3.每场演出的剧场售票图、票样、票根、票房数据结算表和票房收入记账凭证等原始记录;

4.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四章 补贴标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按演出场次支持,剧院按照要求演一场即获得补贴,每个剧场年补贴总额根据各类演出比例确定,年补贴总额不得超过200万元。

第十六条 400座(含)以上剧场演出,补贴标准档次分为四档。特等类为国际顶级演出,补贴最高20万元;一类演出为国际或国家级院团重点著名节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二类为国家级院团或省级节目,补贴最高不超过6万元;一般性院团演出补贴不超过2万元。

第十七条 400座(含)以下剧场演出,补贴标准档次分为四档。特等类为国际顶级演出,补贴最高10万元;一类演出为国际或国家级院团重点著名节目,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二类为国家级院团省级节目,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一般性院团演出补贴不超过1万元。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剧场应确保申报情况和数据详实、准确,并自觉接受文化、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以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冒领专项资金的,将追回专项支持资金,两年内停止其申报资格;涉及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剧场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涉及演出公司的,及时按合同拨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拟申报本专项资金支持的演出,应在所售低票价门票显著位置注明“滨海新区繁荣演出市场惠民票”。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用于演出组织、演出信息发布、演出设施设备维修维护等与演出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他无关支出一律不得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获得专项资金补贴的剧场应于每年2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区文广电局。

第二十三条 区文广电局将联合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和演出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申报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文广电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

 

 

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广播电视局

2018年1月24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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