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策   |   2016-11-13 收藏 0 23

津财教2013-63号


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文化广播电视局(文化和旅游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 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97号)和《财政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美术馆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98号),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公共图书馆 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天津市博物馆 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天津市公共图书馆 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天津市文物局(此件主动公开)

2013年9月27日


天津市博物馆 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市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 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9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和市财政专项资金两部分组成,用于补助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所需经费支出,鼓励改善陈列布展、提升服务能力,对免费开放工作成绩突出的市级场馆和区县给予奖励。

各区县财政应当保障本地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日常运转经费,不得因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而减少应由区县财政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补助范围与支出内容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包括:

(一)运转经费补助。用于补助列入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确定的免费开放名单的博物馆、纪念馆或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后正常运转和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等支出。

(二)陈列布展补助。用于补助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博物馆、纪念馆改善基本陈列的方案设计、相关材料及设备购置、施工、监理和专家咨询等支出。

(三)对自行免费或低票价开放的奖励。用于鼓励自行免费或低票价开放博物馆、纪念馆(含民办博物馆)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四)对免费开放工作优秀单位的奖励。用于鼓励免费开放工作成绩突出的市级场馆和区县,进一步提升博物馆、纪念馆公共服务能力。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发放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工资、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改造、文物征集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第三章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市文物局,各区县财政部门、文物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做好上年度博物馆、纪念馆、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情况审核汇总工作,并审核当年陈列布展补助项目申请,提出自行免费或低票价开放奖励建议,于每年2月28日前将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有关附表(见附件1、2)报送市财政局。

第八条 博物馆、纪念馆申请陈列布展补助应当同时提供文物部门批复文件及展陈大纲。

第九条 运转经费补助的核定:

(一)2008年、2009年纳入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确定的免费开放名单的博物馆、纪念馆,门票收入减少部分由专项资金全额负担;运转经费增量部分由专项资金给予补助:对市级博物馆、纪念馆,按照100%比例安排;对财力较困难区县的博物馆、纪念馆按照80%的比例补助;对财力较好区县的博物馆、纪念馆按照20%的比例补助。具体金额由市财政局核定。

(二)2008年以前立项建设、2010年及以后年度建成并纳入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确定的免费开放名单的博物馆、纪念馆,以及新增命名为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的博物馆、纪念馆,运转经费补助按照每年每馆50万元的标准安排。

(三)2008年以后立项建设或者改扩建的博物馆、纪念馆,市财政不新增安排运转经费补助。

第十条 陈列布展补助根据项目申请情况和相关支出标准确定。

第十一条 市文物局负责制定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自行免费或低票价开放奖励和免费开放工作优秀单位奖励由市财政局商市文物局根据市级场馆和区县申请以及调查评估考核等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当于每年8月15日前将当年专项资金拨付市级场馆,并下达各区县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市文物局。

第十三条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统筹安排运转经费补助、自行免费或低票价开放奖励和免费开放工作优秀单位奖励,在收到专项资金30日内将具体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当年运转经费补助分配情况,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运转经费补助基数纳入市文物局年度部门预算,并下达各区县财政部门。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当将运转经费补助基数列入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下一年度年初预算,保障其正常运转。


第四章管理与使用


第十五条区县财政部门在收到市财政局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在60日内予以分配下达。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一般不予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申报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资金使用单位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支出过程中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结转和结余管理,按照财政部和同级财政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会同市文物局适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区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宣传、文化、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四条博物馆、纪念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提高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市财政局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8年9月30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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