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体系的实施意见》(津党厅发〔2015〕35号),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加快滨海新区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现决定通过整合我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中的部分专项经费和天津市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补贴等,设立滨海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滨海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滨海新区财政局
滨海新区文化广播电视局
2016年3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滨海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滨海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通过整合农村文化建设、图书馆和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中央和天津市补助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专项资金等而设立,用于完善新区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丰富新区公共文化服务手段和内容,推进新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更好地保障新区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区级和功能区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和画院等事业单位,各街镇、行政村和社区居委会等面向社会大众开展的各项公益性文化服务。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需求导向、保障重点、分级负担、专款专用、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六条 滨海新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会同区文广局制定专项资金年度安排计划和分配方案,组织申报、评审,办理资金拨付,实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要求,制定经费具体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并按要求及时反馈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 补助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专项资金包括项目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
第九条 项目补助资金结合公共文化服务规模、主要内容、项目实施周期等特点安排,分为经常性项目和重点项目:
(一)经常性项目包括:
1.传统节庆文化活动及滨海特色文化品牌活动的专项;
2.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项目;
3.滨海新区列入国家免费开放名单的博物馆、纪念馆或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项目;
4.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画院等公共文化设施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用于基本服务条件保障的专项业务经费、设备更新、图书购置等;开展公益性品牌文化活动及培训辅导活动;
5.各街镇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用于图书、功放音箱、乐器、演出服饰、投影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文化器材的更新替换;开展的各类文化活动及培训活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支中心运行维护等;
6.村(社区)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用于图书、功放音箱、乐器、演出服饰、投影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文化器材的更新替换;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所开展的文化活动和培训活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运行维护;农家书屋(居民书房)出版物补充及更新;农村数字电影公益放映等。
7.文物保护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
8.政府购买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公益岗位专项;
9.天津市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补贴;
(二)重点项目:主要支持改善公共文化设施条件,包括:
1、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各街镇综合文化站等设施的新(扩)建及提升改造;
2、公益性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单位设施维修与设备购置;
3、按照中央和市区要求开展的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第十条 奖励资金是指中央和天津市财政根据新区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结果给予新区的奖励,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文广局共同安排使用方向及计划,全部用于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章 分配办法与标准
第十一条 经常性项目补助资金具体分配因素和标准如下:
1.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补助标准: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每馆每年50万元;各街镇文化站(文体中心)每年5万元。
2.纳入国家免费开放名单的博物馆、纪念馆或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经费按照有关补助金额安排。
3.各街镇公共文化服务补助标准为每个街镇每年6万元。
4.村级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补助标准为每个行政村每年1.7万元。
5.社区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补助标准为每个居民委员会每年0.9万元。
6.其他经常性补助资金根据每年工作安排确定。
第十二条 经常性项目由市财政局补助20%,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文广局足额拨付给各相关单位;其余80%的配套资金分别由区财政和各功能区财政负责,各功能区为自己所属项目单位配套80%,此外的项目单位的资金由新区财政局统筹安排配套。
第十三条 各功能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经常性补助标准,所需经费自行解决。
第十四条 重点项目补助资金主要指争取市级专项补贴。由区财政及区文广局(功能区相应职能部门)根据各单位申请核定后向市局报送申请,其中:
(一)公共文化设施新建、改扩建项目,符合有关建设标准的,经验收达标后按限额方式给予补助,具体是:
1、新(扩)建图书馆、文化馆,按照不超过国家建设标准的新(扩)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000元;
2、新(扩)建街镇文体活动中心(综合文化站)及功能区其他文化设施的,按照不超过国家建设标准的新(扩)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000元。
(二)文化传媒设施维修与设备购置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级文体传媒主管部门确定标准。
第五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五条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经常性项目申报按以下程序执行:
1.各街镇于每年7月30日前汇总本辖区文体活动中心(综合文化站)、农家书屋、村(社区)综合性文化中心等村居文化设施情况、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区文广局,作为区财政局和区文广局确定有关补助资金测算依据。
2.各功能区于每年7月30日前将本辖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区文广局,区文广局汇总后报送市文广局、新闻出版局申请相应市级补贴经费。
第十六条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重点项目申报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各申报单位于每年8月30日前向区财政局和区文广局提交下年度重点项目补助资金申请。
(二)区财政局和区文广局围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需要,结合有关规划和拟实施的备选项目,拟定重点申报项目,经报区政府同意后,向天津市提交下年度重点项目补助资金申请。
(三)重点项目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公共文化建设项目,须为2015年以后(含2015年)新建完工或扩建完工项目,并符合《天津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面积要求。
2.免费开放项目须为具有固定馆(站)址,并正常开展免费开放活动的公益文化单位。
3.基层问题设施设备器材更新、基层文化活动、培训活动项目,须为建有文化站(室)的街镇或村居,并具备一定的基础设施,人员基本得到落实,能够正常开展活动。
4.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运行维护项目,须为建有文化共享工程或公共电子阅览室的村居。
(四)重点项目拟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重点项目汇总表
2.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项目,需提供区发改委批准项目建设的立项批复,项目开工证明及形象照片等证明项目实施完成的相关材料。
3.公益文化单位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项目,需提供项目立项文件、实施方案及经费预算。
4.符合申报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奖励性资金无需申请。
第六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支付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办公场所建设、办公经费、偿还债务、发放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工资、职工福利、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超出规定范围的其他支出,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好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应当同区文广局(各功能区相应职能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必要时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并将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财政局将报市财政局后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等措施,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专项资金的;
(二)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未按照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使用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和浪费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