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文化服务公众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公众的文化参与权和表达权,提升本市 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和《天津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公众评价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公众参与公共文化服务 评价的积极性,培养与提升公众参与能力;健全公众参与治理机 制,增强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的科学性与客观性;为公众提供 高质量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
第三条 公众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参与评价的公众应具有 广泛性和代表性;评价指标体系设计科学合理;评价程序规范有 序;评价结果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是公众 评价公共文化服务的责任主体。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指 导、协调、监督本辖区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的公众评价工作。
第五条 公众评价内容包括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文化设 施管理单位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规范、服务态度、 服务效果等。
第六条 鼓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委 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公众评价。
笫七条 以下事项应设置公众评价:
(一)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率和使用效能评价;
(二)公共文化活动项目的实施效果评价;
(三)根据每年的重点工作确定专项评价;
(四)其他需要公众参与评价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第八条 对需要公众参与评价的事项信息,应采用现场、网 络等方式主动向公众公开,包括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程序 和评价方式等。
第九条 合理确定参与评价的公众范围,需综合考虑公众的 性别、年龄、职业、教育背景等因素,以及与所评价事项的相关 程度。
第十条 合理设计公共文化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应重点关注 公众参与意愿、参与程度、满意度等。
第十一条 采取座谈会、访谈、调查问卷以及大数据挖掘等 多种方式釆集公众对公共文化服务的评价意见。
笫十二条 撰写公众评价报告,并留存有关原始资料,报告 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评价内容和过程、资料整理和分析情况, 相关改进建议等。
第十三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 及时通过网络平台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将 评价结果作为考核定级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市、区两级文化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公共文化设施,其他公共文化设施可参照 执行。
笫十六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印发 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