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   |   2020-11-03 收藏 0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以下简称《公共图书馆法》)。

是中国第一部图书馆专门法,

是为了加强对公共图书馆管理,

推进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较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公共读书阅览权利

而制定的法规,

这部法律施行已经两年多。

如果正在看文的您对于

公共图书馆是什么做什么怎么做

依然不太了解,

请您一定要看到最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共图书馆法

终身学习

全民阅读

公共图书馆是什么?

《公共图书馆法》有哪些重要意义?

加快推进公共图书馆建设

走上法治轨道,

是让图书馆成为大众生活的一部分,

成为书香城市建设的助推器的

关键所在。
《公共图书馆法》

作为党的十九大之后首部文化立法,

彰显了公共图书馆事业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中的

重要地位;

体现了公共图书馆在新时代

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

重要作用;

也成为我国历经百余年的

公共图书馆事业

跨入新时代的标志。

01

《公共图书馆法》的诞生

《公共图书馆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开始施行。


2018.1.1

《公共图书馆法》共6章55条,包含总则、设立、运行、服务、法律责任和附则,为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全方位建立法律保障。

《公共图书馆法》

重要意义

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健康发展,

发挥公共图书馆功能

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

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

和社会文明程度

传承人类文明

坚定文化自信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发挥公共图书馆功能,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传承人类文明,坚定文化自信,制定本法。

02

公共图书馆是什么?

传承人类文明、传播先进文化、开展社会教育

公共图书馆

是指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开展社会教育的公共文化设施。

公共图书馆是公共文化

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公共图书馆是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将推动、引导、服务全民阅读作为重要任务。


公共图书馆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03

《公共图书馆法》的亮点

完善体系,健全制度,提升服务,鼓励社会参与


完善体系

强基础补短板

完善设施体系

如规定公共图书馆确定数量、规模、结构和分布以人口数量为第一依据,加强固定馆舍和流动服务设施、自助服务设施建设,突破了传统的以行政层级布局和固定馆舍建设为主的思路,指明了设施体系化建设的发展方向。

完善保障体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投入,坚持公共图书馆事业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为完善保障体系提供了法律准绳。

完善服务体系

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街道、乡镇和城乡社区的综合服务设施设立图书室,服务城乡居民。

健全制度

实现三方面突破

明确了设立公共图书馆的基本条件

为保证公共图书馆的基本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满足群众需求奠定了基础。

强化了公共图书馆服务的专业性

如规定公共图书馆应配备具有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工作人员,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馆长应具备相应的条件等。

为公共图书馆建立现代治理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如明确规定国家推动公共图书馆建立法人治理结构。

提升服务

关注未成年人等群体阅读需求

将免费开放政策实施以来各地实践的一系列惠民便民服务举措实现法律化。

明确指出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开展文献信息查询、借阅,公益性讲座、培训、展览等活动,将推动、引导全民阅读作为重要任务;公共图书馆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应当开放,应当向社会公告本馆的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借阅规则;公共图书馆应当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水平,定期公告服务开展情况,听取读者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关注未成年人群体的阅读需求

规定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少年儿童阅览区域,配备专业人员对未成年人开展阅读指导和社会教育活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单独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

关注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阅读需求

规定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特点,积极创造条件,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文献信息、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等。

鼓励社会参与

“同等对待”并赋予“冠名权”

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给予政策扶持;公共图书馆可以依法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文献信息专藏或者专题活动,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还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公共图书馆及其馆舍、其他设施。

04

公共图书馆提供的服务

平等、开放、共享


第三十三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平等、开放、共享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下列服务:

(一)文献信息查询、借阅;

(二)阅览室、自习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放;

(三)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展览;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免费服务项目。

 全民阅读推广

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开展阅读指导、读书交流、演讲诵读、图书互换共享等活动,推广全民阅读。

开放时间要求

公共图书馆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有开放时间。

延伸服务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流动服务设施、自助服务设施等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服务。

数字资源建设与服务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数字资源建设、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文献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公共图书馆法》作为我国继《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之后的又一部重要的文化法律,与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相关重大改革政策紧密衔接,构筑了体现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律的基本制度,形成了保障人民利用图书馆权利的基本规范。最后点击下方链接阅读《公共图书馆法》的全文。

https://c.xiumi.us/stage/v5/4Iih4/238333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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